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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保险集团应针对集中度风险持有足量的资本和流动性缓冲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8日 22:42 来源:证券之星 编辑:子墨   阅读量:6143   
导读: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监管,提升保险集团风险管理能力,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从《指引》的制定背景来说,保险集团因涉及业务领域广、成员公司多,极易形成对同一主体、投资品种、业务区域等相对...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监管,提升保险集团风险管理能力,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从《指引》的制定背景来说,保险集团因涉及业务领域广、成员公司多,极易形成对同一主体、投资品种、业务区域等相对集中的大额风险暴露。目前,相关监管要求散落在保险集团监管、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各类文件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

由此,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指引》,为保险集团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提供遵循,旨在引导保险集团建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切实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指引》共5章28条,包括总则、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管理信息系统与报告披露和附则等5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原则,规范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推动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等。

其中,围绕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指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识别机制,明确集中度风险识别方法和管理要求,全面识别保险集团可能面临的集中度风险,细化集中度风险管理维度和颗粒度,准确反映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的全貌。

集中度风险识别应覆盖资产负债表各类相关项目及担保、承诺等实质承担风险的表外项目,涵盖所有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和实体。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等因素,对各类集中度风险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明确集团成员公司分级限额传导机制、分层管控机制、限额占用规则等管理规范。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充分分析和判断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可能形成的冲击。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超出集中度风险限额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审批,并建立有效的超限额管理机制,加强超限额情况风险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化解和处置。

同时,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应急与缓释管理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应急管理程序、风险缓释工具等规范要求。

在各类集中度风险已经或预计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集团流动性、偿付能力、声誉等产生重大冲击时,保险集团公司须制定应急管理与风险缓释方案并严格执行,有效控制和缓释风险。《指引》明确,保险集团应针对集中度风险持有足量的资本和流动性缓冲。

《指引》明确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标准,为保险集团提供系统化指导,对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有效性,推动保险集团加强风险管理的有力举措。金融监管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扎实推进《指引》落地实施,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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